各有關企業: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6]58號)的要求,從2017年2月1日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進行簡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請工程監理專業甲級資質或綜合資質的企業,以下申報材料不需提供,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
3、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工作簡歷;
4、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5、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6、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業務手冊、監理工作總結。
二、申請工程監理專業甲級資質或綜合資質的企業,以下申報材料不需提供,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相關數據進行核查比對: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身份證明;
2、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對申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的企業,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項目數據庫中的業績為有效業績。
四、我處已對辦事指南進行相應修改,請各有關企業認真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