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 2.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二)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 1.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可屆滿延期,應在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2.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三)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
1.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 2.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二)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
1.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可屆滿延期,應在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2.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三)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四)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注意】時間是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
(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11)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提示】注意(2)、(3)、(4)、(6)、(11)條的規定。
(五)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提示】撤回:不再符合資質條件;撤銷:不該許可的許可了;注銷:歸于無效。
1.企業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逾期不改的,可撤回資質;被撤回后,企業可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2.撤銷資質的情形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資質許可的;
(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資質許可的;
(5)其它。
3.注銷資質的情形
(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2)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3)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4)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