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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合并等情況時,企業建筑資質須按相關規定進行重新辦理、審核、發證,廣州冠成的小編為您整理了具體的辦理流程和申報資料。
審批范圍
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合并等,依據現行工程勘察、設計、建筑業、監理以及招標代理資質標準規定,企業應向原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申請辦理重新發證。符合建市〔2014〕79號文規定的七種類型的,按本指南要求辦理;對建市〔2014〕79號文規定的七種類型以外的,按資質重新核定要求辦理。
主項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的資質,經我廳初審同意后,企業再報部審批辦理;主項是我廳批準的資質(已下放的除外),企業直接報我廳審批辦理;主項是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由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南辦理。
辦理流程
一、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由我廳核準的資質辦理程序
1、建筑業、勘察設計、監理資質按電子化程序辦理:
(1)生成和報送受理資料。企業登陸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填寫并生成資質申請表(分立情況的應由原企業和新企業分別申請),申報材料電子文檔須按照資質申辦平臺提示一并上傳系統。網上申報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在網上直接提交我廳受理、審批。
(2)領取辦理結果。提出資質申請的企業在“三庫一平臺”上查詢申報件辦理狀態為“可取件”后,企業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可自行登錄行政服務平臺在申請事項列表“操作”欄處打印)、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資質證書到我廳對外辦事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2、招標代理資質申請仍沿用現行辦理程序。企業登陸“三庫一平臺”申請后打印出申請表(一式三份,分立情況的應由原企業和新企業分別申請),帶齊綜合資料(按本指南要求準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持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外辦事窗口核驗并遞交申報材料(含資質申請表),待審查結束后系統短信通知企業領取結果。
二、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由我廳初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的資質辦理程序
1、建筑業、勘察設計、招標代理資質申請仍沿用現行辦理程序。企業登陸“三庫一平臺”申請后打印出申請表(一式三份,分立情況的應由原企業和新企業分別申請),帶齊綜合資料(按本指南要求準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持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外辦事窗口核驗并遞交申報材料(含資質申請表),待審查結束后系統短信通知企業領取結果。
2. 監理資質按電子化程序辦理。企業登陸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填寫并生成資質申請表(分立情況的應由原企業和新企業分別申請),申報材料電子文檔須按照資質申辦平臺提示一并上傳系統。網上申報通過后,將申請材料直接在網上提交我廳受理審查。審查結束后系統短信通知企業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企業打印出由系統生成的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帶齊綜合資料(按本指南要求準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持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外辦事窗口核驗并遞交申報材料(含資質申請表),初審通過的可現場辦理完畢,初審不通過的現場退回,企業整改后再報。
三、資質重新核定的,按照現行工程勘察、設計、建筑業、監理以及招標代理資質標準規定的新申請要求進行辦理。
申報材料
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可簡化審批手續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綜合資料:
1.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合并方案(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②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⑥原企業的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⑦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⑧新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對于原企業短期內無法提供第5項材料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新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
2. 企業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重組、分立方案(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②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子公司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的最新股東情況核準通知書或最新企業注冊機讀檔案;
⑧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驗資報告;
⑨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3. 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改制方案;
②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企業章程;
④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新企業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的最新股東情況核準通知書或最新企業注冊機讀檔案;
⑧改制后新企業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4. 國有企業重組、分立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重組、分立方案;
②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驗資報告;
⑧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5. 企業外資退出的:
①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的文件;
②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外資退出的文件(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③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新企業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的最新股東情況核準通知書或最新企業注冊機讀檔案;
⑧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⑨新企業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⑩《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6. 企業跨省變更的:
①企業的原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②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跨省變更的文件(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③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④企業工商遷移證明;
⑤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⑥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注:以上“原企業”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前,具有該項資質的企業,“新企業”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后,具有該項資質的企業。
二、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的資質,仍需上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等電子信息和書面表格,具體請參照《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662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