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消防〔2019〕1700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建設工程消防
技術專家論證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已將對具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的權限下放至我局實施。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論證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論證質量,參照《廣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管理規定》,并結合我局工作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管理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論證適用于以下范圍: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專家選取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一案一審”和利害回避等原則,在召開專家評審會前5天,在“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抽取7名專家。專家所從事的工作或者所學的專業應當與技術論證的內容相關。多消防專業內容的專家論證,不同專業的專家比例應當均衡。
三、申報流程
(一)按照市區分工原則,由審驗權限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審驗權限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的項目,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需說明申報原因、需要論證的技術問題和擬采取的防火加強措施,并同步提交詳細匯報展示資料、消防設計技術文件及其他佐證材料。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技術材料進行初核,確認開展專家論證的必要性。對于不符合專家評審范圍、申報材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技術問題梳理不清晰的,一律不予組織專家論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不予組織論證的緣由予以書面回復。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初核確認有必要開展專家論證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要求準備會議材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論證會前5天從消防技術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并向專家提供匯報材料、消防設計技術文件及其他佐證材料。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論證會,組成專家組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進行論證。
(五)論證會當場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樣表見附件)。
(六)經專家論證同意的消防設計文件(或同意,但需要補充有關材料或按照專家組意見進行修改),可以作為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消防設計的依據。
四、論證程序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論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應當確定組長、副組長各1名。專家組組長、副組長應當由參加技術論證的專家組成員民主推選產生。
(二)建設、設計單位匯報工程基本情況、執行現行規范面臨的問題,提出需要專家論證的關鍵問題,以及所采取的設計方案。有必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組成員現場勘察。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補充闡述專家論證的必要性。
(四)專家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及有關佐證材料,提出專家意見。
(五)專家組成員討論形成專家組意見,并當場表決作出以下專家論證結論:同意;同意,但需要補充有關材料或按照專家組意見進行修改;不同意。專家組意見和技術論證結論獲得專家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視為有效。
五、參加人員
(一)消防評審專家;
(二)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消防評估咨詢等單位負責人;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消防支隊有關人員,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人員(根據需要)。
六、其他說明
(一)消防技術專家論證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參與討論的專家應當對專家組意見、專家論證結論負責。
(二)提交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專家組意見、專家個人意見、專家組成員簽到表等相關資料等應當歸檔備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會專家組意見(范例).docx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會專家個人意見表(樣表).docx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9日